原标题:海外流失文物为何“回国”难?
新京报快讯(记者 倪伟)当地时间3月23日,中国和意大利签署、交换796件中国流失文物艺术品返还证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是国际流失文物追索的基本依据。中国于1989年加入公约。但并非所有非法进出口文物都可依据公约返还。
意大利返还的新石器时期彩绘红陶罐。来源:央视新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介绍,利用上述公约追索流失文物,需要满足两个较为“苛刻”的时间限制,这将很多流失文物挡在了公约保护范围之外。
第一个限制是文物流失时间必须在公约缔结的1970年之后。1970年前非法进出口的文物,后来通过的所有国际公约,均不具备溯及力。
也就是说,在我国近代战争中流失出去的那些文物,包括大量圆明园流失文物,都没有强制追索的依据。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各国博物馆中,来自中国的劫掠文物一直都在公开展出,甚至成为镇馆之宝。
第二个限制是文物流失时间还必须在流出国和流入国都加入公约之后,公约对这两国才具有效力。比如说,中国是1989年加入公约的,如果另外一国2008年加入,那么只有2008年之后流失的文物可以依据公约追索。
此次返还的文物,满足了这两个时间限制。中意两国同是《公约》缔约国,在《公约》框架下,两国于2006年签署了《中意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双方根据国内法律以及《公约》开展合作,采取预防性、强制性及补救性措施,打击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王云霞说,早期流散文物的流通虽然无国际公约可以限制,但违背了国际公约体现出的精神。王云霞说,国际公约反对文物非法流通,如果坚持流通早期流散文物,“法”无禁止,但有违道德。
她介绍,当前,欧洲的法国、德国等很多国家都在讨论殖民地时期非法掠夺文物的返还问题,这一国际背景对很多流散文物藏家、持有人会产生压力,有望遏制流散文物的公开流通。
新京报记者 倪伟 编辑 吕银玲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