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获悉,《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正式出台,明确了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审标准、申报受理、评审表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标准。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宁缺勿滥,不搞终身制。该奖分为贵州省省长质量奖和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贵州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
《办法》规定,申报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近3年内无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技术质量指标,以及创新能力在该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办法》明确,对已受理的申报企业(组织),贵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资料评审结束后,全体专家组成员投票产生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贵州省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征求该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经过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企业(组织),由贵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综合资料评审情况、现场实地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形成综合现场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表彰名单。贵州省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推荐表彰名单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征求贵州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方面意见后报请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表彰决定。
《办法》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将由贵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全省整体质量水平提升。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评审、交通等相关工作经费,由贵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从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记者 刘珍意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