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视频|触目惊心!上海交警公布两起非机动车死亡事故现场,“撞了不能白撞”怎么理解?
摘要:2018年全市涉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等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的交通死亡事故同比上升了10.2%,致事故另一方死亡的人数同比上升了23.8%。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如造成非机动车骑车人死亡,不管最后是谁的过错,机动车都要承担事故责任?今天上午,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披露了两起造成非机动车骑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中两辆非机动车均存在闯红灯行为,而机动车没有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因此警方认定两起事故均为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市涉及电动自行车骑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了7.7%,受伤人数同比下降了27.6%。但涉及电动自行车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等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的交通死亡事故同比上升了10.2%,致事故另一方死亡的人数同比上升了23.8%。
另据警方透露,近5年上海发生近200起因超速、“酒驾”、采取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骑车人死亡的电动自行车单车事故。上海警方再次提醒,非机动车骑车人应切实提升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两起死亡事故均由非机动车担全责
今年1月28日17时21分,龚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莘砖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长施公路路口,闯红灯驶入路口向东直行。恰逢单某某驾驶大型车辆沿长施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遇绿灯信号实施左转弯,龚某某在发现重型专项作业车后采取制动措施,但未能控制住车辆而倒地,遭重型专项作业车左侧后轮碾压,龚某某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中,龚某某存在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大型车辆驾驶员单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
龚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松江交警部门认定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某某无责。
无独有偶,今年2月1日5时21分,洪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霍山路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行至路口,恰逢朱某某驾驶公交车沿大连路由南向北行驶遇交通信号灯绿灯直行进入霍山路路口,两车相撞,造成洪某某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中,洪某某存在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交车司机朱某某无过错行为。
洪某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虹口交警部门认定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
“撞了白撞”系错误理解,但机动车无责仍需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防范处处长王毅说:“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系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一方肇事行为导致的,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的,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把“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片面理解为“撞了白撞”。王毅指出,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前提是没有交通违法等过错行为,如果电动自行车、行人有闯红灯或者乱穿马路等易肇祸交通违法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视线开阔、环境光线良好、没有盲区,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的非机动车、行人,且双方距离足够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制动等措施。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也应当根据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仅仅只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中无责,依法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栏目主编:简工博文字编辑:简工博题图来源:新华社(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