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拟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或简化

日期:03-20
教师资格教育部材料

原标题:教育部拟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或简化

新京报快讯(记者 冯琪)3月20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简政便民优化服务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涉及因病休学、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等条款进行修改。

教育部称,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1日。

因病休学、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简化

征求意见稿中有两条修改意见事关学生的因病休学,将医院证明及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修改前,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需具备“制定医疗单位的证明”,且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休学,修改后,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即可,且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可无需上报直接批准其休学。

此外,对于教师资格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三条修改意见。以往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及材料相对复杂繁琐,需要申请人准备多项材料,修改后,部分材料可通过电子信息比对完成,申请人只需提交电子信息比对外的材料即可。

修改后,材料中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证书只需原件,不再需要复印件;且“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不再需要提交。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材料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明确列举了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合作协议等五项文件。修改后, “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不再需要;“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也无需提交。

除上述拟修改意见外,征求意见稿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4部规章予以废止,包括废止《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等。

新京报记者冯琪编辑潘灿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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