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殴打公交司机未造成严重后果为何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检察官详细解读
摘要:类似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的最根本一点,就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危害到或有极大的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
自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以来,公交司机被打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天下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从严惩处妨害公交车辆安全驾驶行为”检察官新闻发布会,发布近期该院公诉的两起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撞车等后果,依旧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检察官表示,依据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车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酒后失智殴打司机 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在生活中,殴打公交司机的行为或许比想象中的要更多。2018年12月2日12时许,王某从祥德路欧阳路公交站乘坐134路公交车,司机出言提醒王某上车未刷卡,王某言辞激烈,与其发生口角。当车辆行驶到祥德路180弄附近时,王某挥拳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造成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路边的环卫车,司机软组织挫伤。案发时,车上载有14名乘客,道路上往来行人车辆较多,路况复杂。2019年1月24日,虹口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2019年2月22日,虹口区检察院检察长曾国东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同时具有自首从宽处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12月20日22时许,张某酒后乘坐749路公交车时,对该公交车司机胡言乱语。当该车行驶至逸仙路万安路附近时,张某突然拳击司机的头部,司机被迫紧急停车后,张某继续拗其手臂并连续击打其头部10余下,拉扯其衣领、围巾等,持续时间长达一分钟,致其头部软组织挫伤。其间,车上虽无其他乘客,但道路上来往车辆行人较多。后巡逻警车经过,司机向公安民警求助,民警上车后将张某当场抓获。2019年2月21日,虹口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本案开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同样构成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3个特征,即危害对象的不特定多数性、危害后果的不可控性以及危害发生的现实风险性。”在谈到张某案时,虹口检察院副检察长皇甫长城说,类似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的最根本一点,就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危害到或有极大的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具体而言,行为人的暴力程度会不会导致公交车司机驾驶失控是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空间环境看,张某的行为发生在城市道路上,属于公共场所。从危害对象看,案发时公交车两侧车流量较大,有私家小轿车,也有其他公交车,还有电瓶车与往来行人,一旦公交车失控,将给这些不特定人员带来安全问题。最后,从危害的可能性看,在车流量较大道路上行驶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客观风险性,一旦失控其危害后果显而易见。如果司机处置不及时,道路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皇甫长城说,虽然在此案例中,没有发生其他危害后果,但这是公交车司机及时妥当处置的结果,而非张某有意控制的结果,不能因司机的积极行为而免除张某的刑事责任。所以张某仍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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