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修订:新增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等原则

日期:03-18
第一章干部任用条例干部

原标题:干部任用条例修订:新增“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等原则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据央视新闻移动网3月17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2014年修订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次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选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衔接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法规,回应干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报道称,《干部任用条例》共有十二章69条,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任用条例》同时废止。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对比发现,相较已废止的2014版《干部任用条例》,此次新施行的版本作了不少内容的修改、调整。

以第一章总则为例,2014版《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则修改为: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2014版《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为:(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则改为了六项,分别是:(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其中,新版新增了“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等原则。

又比如,2014版《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在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增加了包括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等表述。

具体修改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此外,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的适用范围,新版《干部任用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等对象,并将2014版《干部任用条例》中“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修改为“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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