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起诉商家欺诈 不能只凭感觉
网购的苹果“酸而不爽”,诉商家虚假宣传;网购电动车出现质量问题,诉商家虚假宣传——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判决的案件中,有五成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购案例,作为“消费者保护指引”,告诉大家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消费者应该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吴坪芯、李佳
案例一
苹果口感不好告网店欺诈败诉
原告曾某在网上购买了一箱苹果,收到后认为口感“酸而不爽口”,与宣传不符,遂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为由诉请赔偿500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曾某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商家销售案涉苹果时进行宣传所使用的字眼为“酸甜可口”“有一定比例的冰糖心苹果”“部分成熟苹果会在表皮出现‘冰裂纹’”,消费者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苹果存在与宣传严重不符的情形,且案涉产品属于生鲜农产品,口感因个体主观体验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自认为苹果“酸而不爽口”,不足以证实商家即为虚假宣传。
“3·15”小提示:
生鲜农产品的口感因个体主观体验差异较大,一般很难认定为虚假宣传。消费者不能仅凭个人感受对一些主观性的描述主张虚假宣传,但对于商品客观的虚假功能性宣传或者外观巨大差异(货不对板),可以主张商家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二
广告内容违法不等于虚假宣传
原告李某在某公司的网店购买了一瓶韩国进口高丽人参味饮品,收到后觉得商品并无宣传的补元气、抗疲劳、改善亚健康等功效,遂以虚假宣传为由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随后出具《行政处理告知书》,认定某公司广告内容违法,但未认定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后李某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款并三倍赔偿。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商家被行政机关认定广告内容违法,但并未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消费者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宣传内容虚假,亦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因商家的上述宣传内容才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构成要件。
“3·15”小提示:
消费者向行政机关举报商家,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但行政机关认定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或进行行政处罚,并不必然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商家是否需要向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取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
案例三
网购电动车出故障索赔三倍未获支持
原告龚某在某公司的网店购买了一辆小型电动车,收货后电动车先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龚某以某公司存在发货地与宣传不符等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龚某退回货物,某公司退回货款,但驳回了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该问题属商家违反合同义务问题,不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虽然商家对商品发货地、保修等的描述与实际不符,但消费者并不是基于商品的发货地和保修而作出购买决定。商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对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3·15”小提示:
在商家并非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包装成“质优”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情况下(如批量产品中部分出现了质量问题,商家在不知情情况下对外销售),直接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赔偿三倍损失,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