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禁止房企阻挠或 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
本报3月14日讯(记者臧会彬)3月13日,省住建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明确禁止房企或中介机构销售时变相要求购房者放弃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通知》要求,尊重购房人选择权利,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楼盘未封顶等方式,变相要求职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阻挠或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通知》要求,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简化贷款办理要件,减少贷款审批环节,严控贷款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通知》指出,缴存职工可通过拨打12345热线等渠道,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线索,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调查,核实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