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近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印发《青海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工作和职责分工。
《方案》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民主、公平公开、协同高效、探索创新的原则,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要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会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随机抽选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依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员进行意愿确认和任前公示。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陪审员的任命。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通报同级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组织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就职宣誓。
《方案》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衔接,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开展选任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性质、意义和价值,让群众知晓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工作职责,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率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理解、拥护、支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良好氛围。(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