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称之为"重塑性"变革

日期:03-11
内设最高检机构改革

原标题:为何称之为"重塑性"变革

为何称之为“重塑性”变革

——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解决“四大难题”、实现“四大目标”

机构设置不合理、名称不统一、运行不规范问题,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这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动因之一。更深层的改革动因在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呼唤适应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

2018年3月,最高检新一届院党组开始履新。摆在党组面前的,有“四大难题”亟待解决。这四方面难题是:检察工作处于新的时代方位,如何根据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适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司法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反贪转隶后,检察职能发生重大调整,由于过去机构、编制、力量偏重反贪,如何解决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刑事检察中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最高检、省级检察院的领导指导能力与市、县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实际需求不适应等“三个不平衡”的难题;司法责任制对专业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如何适应新时代要求,解决好提升检察官专业素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问题;检察机关上下、左右内设机构设置模式差异大,最高检和省级院不一致,省、市、县同级院不一致,各个省之间也不一致,同一省范围内也不一致,同一个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逻辑也不尽一致,检察机构设置亟须规范统一。

为破解这“四大难题”,最高检党组组织专班负责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经过深入讨论、反复论证,提出“转隶就是转机”,决定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突破口,最高检带头改起,以上率下,实行四级检察院统筹推进。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及对业务工作量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并就有关重大问题向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汇报后,向中央提出了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的建议方案。2018年12月4日,中央正式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协调发展、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质量效率、规范统一,是此次内设机构改革的四个关键词,也是“四大目标”。

——协调发展。改革前,最高检设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公诉二厅、刑事执行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等刑事检察部门,共有130多个编制,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都挤压在民事行政检察厅一个部门,仅有30余个编制,不到刑事检察部门的四分之一。改革后,民事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总计将近80个编制,比改革前翻一番还多,切实解决过去“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的问题。

——专业化建设。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按照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设置10个业务检察厅。现在机构的设置则好比医院按病的种类设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等科室,是按照案件类型来划分的,这样才真正有利于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提升司法质量效率。改革后,刑事检察工作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一个机构、一个办案组或一名检察官,负责一个案件的批捕、提起公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补充侦查以及相关案件的申诉,也就是“一竿子插到底”。

——机构规范统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带来的最大弊端是检察权的运行上下不贯通、不顺畅。改革后,地方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机构将在机构设置的理念上与最高检保持一致,通过业务机构或专业化办案组与上级院的机构职能进行对应,按数序规范统一业务机构名称。

最高检要求省级检察院在2019年1月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要在2019年2月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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