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提出建未成年人性侵库 有前科将不能当老师

日期:03-10
性侵未成年人性侵害

原标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挂钩”入职查询制度

近年来,公众对校园性侵话题并不陌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也就是说,未来教师资格证能否申请成功,还要看是否有性侵前科。

□本社记者 向青平 李晓磊

2月18日晚,陕西城固县一条偏僻小道上,一名女生正遭受陌生男子殴打。路人报警后得知,施暴者是女生的初中美术老师,今年42岁。

被打女生只有17岁,自称13岁时就被老师性侵了,而且还拍下不雅视频。4年多来,这名老师以此威胁,继续对其进行性侵和殴打。女孩不堪忍受,还尝试过自杀。

近年来,公众对校园性侵话题并不陌生。如甘肃庆阳女生疑似被班主任性骚扰跳楼、海南某校长和六名女生开房,以及北方一村小学班主任性侵7名未满12岁的女生。

校园性侵事件频发,除了对受害者造成永久伤痛外,也在不断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

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出第九场“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时,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提出,要促进预防性侵害制度落实,“检察机关将推动性侵未成年人信息成为教师从业前置程序。”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在其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也将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单独列出来,其中还提出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言外之意,未来教师资格证能否申请成功,还要看是否有性侵前科。

教师性侵案件频发

3月2日,一场主题为“女童保护”的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有不少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参加。会议发布了《“女童保护”2018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未成年人性侵情况不容乐观。在2018年媒体报道的317起案例中,有210起是熟人作案,其中师生关系有71例。

女童保护主要发起人、负责人孙雪梅在会上称,随着社会对校园性侵事件的了解,学校受到的关注度高,此类事件更容易被曝光出来,所以大家更容易看到教师性侵学生的报道。

另外,在2018年11月,深圳市检察院也通报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相关情况。仅在2018年1至10月,该市共发生教育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刑事案件14宗,有21名未成年人被性侵。

记者在百度搜索输入“老师性侵”,就出现了1300多万个相关结果,类似“11岁女生疑遭培训机构老师性侵10余次”“教师性侵留守女童被判11年”“17岁女生遭名校家教老师性侵一年多”等新闻充斥网络。

“未成年人对熟人缺乏防范意识,教师符合熟人作案的特点,学生对老师信任,也具有惧怕老师的情形,教师这种职业更容易对孩子施加强制,甚至是武力威胁。”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前述汉中城固县女生表示,她在要求老师删掉不雅视频后就遭到殴打。另据央视报道,北方一农村小学数名不满12岁女学生被性侵时,也遭到来了无良老师的威胁。

除了武力威胁外,还有学生被暗示与老师建立“恋爱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童小军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一些教师通过各种方式让孩子觉得被特别关注,告诉孩子自己特别喜欢她。

“然后再跟孩子建立一种特殊关系,告诉孩子可以和老师做一些不一样的事情,这是两个人的秘密,不能告诉别人,就这样一直持续,有的甚至持续了很多年,而这特别容易出现在青春期的孩子身上。”多年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的童小军如此表述。

在不少人看来,校园性侵案件频发背后,家庭教育缺失也是一大诱因。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胡卫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家庭教育的提案,在他看来,公众得知的校园性侵案数量只是冰山一角。

“我们有2.73亿中小学生,但是每年在媒体上看到的相关案件只有几百起,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孩子父母在外面打工,留守儿童在偏远地区,媒体更难接触公开报道,受到传统文化影响,孩子隐瞒性侵的事件还大量存在,这些更是没有数据支撑。”胡卫说。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这样总结:“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等常见特点。因此,如何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显得十分重要。”

未成年人性侵库早已建立

事实上,除了最高检在积极推动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制度外,相关信息库及查询制度早已在地方建立并实施。

2017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行为的违法犯罪人员纳入“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并禁止该区从事未成年人服务的教育单位、培训机构等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员从事上述行业领域工作。

截至2019年1月底,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黑名单信息库已录入3800余人,共完成对11000余名在职人员的信息筛查和对1000余名新招录人员的信息查询。

该院表示:“由于特定职业人所从事的职业,赋予了从业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性侵者将教育培训职业作为自己违法犯罪的工具,不但没有尽到教育培训者应尽的义务,反而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另据官媒报道,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两级检察机关,也研发设计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信息查询数据库”。截至今年2月底,该数据库录入了在慈溪市实施性犯罪的300余名罪犯的个人信息,慈溪市检察院为相关机构和单位提供查询280余次。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永廷曾撰文称,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作为刑法预防性措施之一,与刑罚惩罚性措施不同的是,其主要建立在“再犯可能性”上,对于预防职业犯罪再犯具有积极意义。

刘永廷认为,对未成年人性侵进行从业前置,目前有两部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其中之一就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

此外,《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第二款也规定,对于“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性侵未成年学生亦属于“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之列,当然应该及时被撤销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从业禁止体现了预防理念,预防的理念比发生后如何解决更重要。从性侵未成年人的特点来说,从业禁止可以切断有性侵历史的教师再次性侵学生的可能性,将其排除在教师队伍之外。”熊丙奇对这一制度如此评价。

但是这些举措在得到不少专家赞同的同时,也有人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表示担忧。熊丙奇认为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是这个信息库是否完整、怎么建立、哪些作为衡量的标准;其次是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单位是否去查询,哪些机构可以使用这个查询系统。

另外还有专家对浙江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性侵从业禁止提出意见,认为新的社会规范在应对风险的同时,不能忽略其本身带来的新风险,如侵害犯罪人员隐私权的风险、对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风险等。

性教育“羞答答”

“在我们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整体来看性侵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表示。结合实际办案经验,李薇给出三个建议。

李薇说,遇到这种事情,首先建议家长及时报案,密切收集证据,因为检方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面临证据不足的困难。

其次,孩子作为受害者,家长要站在保护孩子的角度多给予关心帮助,必要的时候应该给孩子做心理治疗。一些心理学家称,有的时候父母及社会的态度比性侵行为本身更加伤害孩子。

再者,李薇希望家长相信司法机关,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检察机关始终是依法严厉打击,并且已“对于侵害儿童多发的案件做了大量工作”。

据介绍,在实际办案中,检察院已经开始进行“一站式”办案模式,也就是在性侵事件发生后对未成年被害人只询问一次,“这是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关爱和保护,为了防止二次伤害,目前已经在很多省市都已实施。”李薇称,下一步会大力推动该制度的实施。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在未成年人性侵问题上已与教育部门联合行动。

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就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提出建议。

2018年12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切实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除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性侵的保护外,专家呼吁还要加强学生教育。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认为,中国的性教育非常缺乏,“包括我们的生理教育、心理教育、社会教育,乃至于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性教育课程要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

胡卫也觉得,在性教育中,儿童要认识他的身体,哪些是敏感隐私的,要告诉孩子哪些地方可以碰,哪些地方不能碰,“我们的父母羞于讲,老师羞羞答答,儿童也羞羞答答,又想听又不想听,我们实在太缺乏这方面的专业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于欣伟建议,把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常态化教育中,“呼吁国家教育部门组织专家撰写系统的研究防性侵教育课程和教材,将防性侵教育全面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每一位家长。”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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