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稻葵、张连起委员:"外商投资"反映崭新理念

日期: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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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李稻葵、张连起委员:"外商投资"反映崭新理念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李稻葵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张连起

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杨波)3月9日上午,外商投资法(草案)在全国政协无党派界别小组讨论会上引发热议。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李稻葵、张连起,分别就他们眼中的外商投资法,作了生动发言。

“制定外商投资法(草案)吹响了新时代改革的号角,意义重大。”李稻葵委员评价说,“这部法律及时回应了外商最关注的准入、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企业经营和公平竞争五个问题。其中,我看到一个词——负面清单,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来管理外资的准入。我建议法律在总则中对负面清单的理念和原则再进行一些阐述和解释,让外商明白我们的负面清单是要逐步缩短的,而且我们建立负面清单不光出于对中国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是符合全球利益的。”

李稻葵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的外国投资法到今天的外商投资法,一字之差,反映了新兴全球化时代的一个重要的崭新理念——更加强调在商言商,强调全球经济一体化。

“25年前,我就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部法律有过很深的接触,如今三法合一,国家在开启新一轮改革开放之时起草这样一部法律,一方面可以及时澄清外部关于中国境内知识产权、股权比例、产业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问题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全面深化开放,这部法律的制定适时搭建了一个外商投资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非常好的规则。”张连起评价说。

“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显然强化的是平等对待,内外资一致、竞争中性。但要注意的是,不能因此造成对自身限制过多。”张连起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定中,应明确行政手段的内涵和边界条件。在谈合资谈合作过程中,避免被过度限制无可厚非,但用于自我约束的行政权力还是要有。因此,张连起建议,可将此条款中“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改为“不得以非市场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只要是市场手段都是可以的。不应对该有的、必要的、恰当的行政权力也有所限制。”张连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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