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被拐卖儿童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据东南网3月8日消息 日前,福建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妥善安置打拐解救儿童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印发相关单位参照执行,为进一步畅通被拐儿童安置渠道,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保证被拐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政策保障。
《意见》从如何落实落细全面解救被拐(骗)儿童政策、妥善解决被拐儿童安置问题、维护被拐儿童权益三个方面提出多条细化措施。
在解救被拐(骗)儿童方面。《意见》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侦破拐卖(骗)儿童类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解救被拐卖(骗)儿童,坚决做到发现一起解救一起,并及时将被解救儿童送交民政部门临时照料,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在安置解救被拐儿童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多元化安置,不仅要畅通跨地区安置,还要积极推动家庭寄养与收养衔接制度无缝衔接。对于符合《收养法》条件并且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细化撤销监权诉讼的运用。《意见》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查明被解救儿童系亲生亲卖案件被害人时,应当书面告知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在对亲生亲卖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当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亲生亲卖案件的关注,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有证据证明其照料中的被解救儿童系由监护人出卖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
在被拐儿童权益保障方面。《意见》要求民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心理救助和康复服务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探索引入专业社会心理辅导力量参与打拐解救儿童心理康复工作。检察机关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组织有相关经验的检察人员以及司法社工开展打拐解救儿童的心理救助,确保儿童有健康的心态适应新生活。
在对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问责方面。《意见》细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对履职情况采取有效监督。要求各职能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对于公安机关应当解救而不进行解救的、民政部门应当履行安置职责而不履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展法律监督而未开展的,各部门应以正式公函相互提醒、监督。对于因未履行法定职责涉嫌犯罪的,发现单位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据介绍,近年来,福建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拐卖(骗)儿童类犯罪案件中,发现部分地区存在解救后的被拐儿童仍由收买人或其亲友继续收养、未予妥善安置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
2017年,泉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拖某某拐卖儿童案件,公安机关在侦破该案后,受场地、经费等客观条件限制,当地民政部门无法对被解救儿童进行合理安置,导致该案11名被拐儿童案发后仍寄养在原收买人家中,严重侵害了被拐卖儿童的合法权益。省院未检办在获悉该情况后,积极指导泉州市检察院并协调泉州市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发力,最终让11名被拐儿童都得到了妥善安置。
编辑彭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