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三审:修改“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条款

日期:03-08
外商投资投资法草案

原标题:外商投资法草案三审:修改“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条款

新京报讯(记者 王姝 沙雪良 陈鹏 李玉坤)8日下午,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是自去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以来,外商投资法草案在不到4个月内的第三次审议。

对比此前的二审稿,草案对“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政策”条款作出修改。

该不该赋予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政策的权力?地方政府可否制定外商投资政策?在此前两次审议中,这一直是讨论焦点。

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来看,我国的外商投资政策宜统一,地方可以采取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等措施,但不宜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政策的权力。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应该有详细的配套法规,不能完全各自为政。

杜黎明等委员则表示,草案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这里只提到促进政策,我认为还不够,还应该增加便利化的规定。投资促进强调的是采取激励措施以增加投资,而投资便利化是强调简便手续以便利投资。投资便利化是当前我国国内投资政策改革的工作重点和突破方向”,他建议增加便利化的表述,将“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修改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

昨日提请审议的草案,采纳了上述建议,将“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政策”条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政府才有制定外商投资政策的权限,不过其制定的政策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除了外商投资促进政策,还可以制定便利化政策措施。

新京报记者王姝 沙雪良 陈鹏 李玉坤

编辑 姜慧梓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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