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日期:03-08
保教费幼儿幼儿园

原标题:东莞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大洋网讯 昨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官网发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通知明确提出,除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19:00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其中16:30~17:30免收托管费。

公众假期提供保育保教费可上浮50%

该通知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共同发布。根据通知,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其中,保育教育费简称为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公办幼儿园(含集体办)的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标准按市发改局2016年发布的执行。各级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在幼儿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和校车费。

未征得家长同意不得跨月预收保教费

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19:00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其中16:30~17:30免收托管费。公办幼儿园可收取托管费10元/人·天。

根据该通知,东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月收取,幼儿园在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后可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但不得将按学期收费作为幼儿入园的前提条件。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跨月预收保教费。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生”是指每年秋季入园的幼儿以及转来的插班生,其余幼儿为“老生”,两类幼儿分别按其注册入园当年园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在园天数计收。

除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

有些情况需要退费

该通知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的退费办法。

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费执行学期内标准;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取整天数)的,收取当月一半保教费;幼儿在园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全额收取当月保教费。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未就读月份应全额退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广报全媒体记者李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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