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下月起实行
大洋网讯 昨日记者获悉,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涵盖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流程、财产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9个方面的内容,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实施细则》明确,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在资金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对于资金类慈善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实施细则》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设立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时记者黄艳 通讯员莫冠婷、凌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