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一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有期徒刑六个月
新京报讯(记者 左燕燕)男子王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赔偿被害人7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日(3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图为宣判现场。东城法院供图。
据法官介绍,王某某因琐事与宁某某发生纠纷,致宁某某倒地受伤,后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16年5月31日,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宁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
二审宣判后,因王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宁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东城法院于2017年2月8日对此案予以立案。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在一审判决后半个月,便将他出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并委托中介公司把每月4500元的租金收益汇入其子的银行账户。
2018年12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没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将承租的房屋以每月4500元的价格出租并委托其子代收租金,至二审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出租,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
东城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赵德江表示,追究拒执罪本身不是目的,让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能够以此为戒,尊重生效判决、诚信履行义务,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才是我们的追求。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编辑 李劼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