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妇联界委员联名提案:出台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激励政策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女性就业遭受歧视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今年全国两会,妇联界委员联名提出,出台促进女性公平就业激励政策。
24.7%受访者称招聘单位不愿录用已到生育年龄尚未生育的妇女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用人单位招录未婚、未育女性意愿降低,女性就业遭受歧视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
吉林大学曾受全国妇联委托,2016年在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有企业等单位1000名女性中开展了女性就业权的调查研究。数据显示,24.7%的受调查者指出招聘单位不愿录用已到生育年龄尚未生育的妇女。
相关调查表明,女性对能否就业、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的担心,以及对养育成本负担的焦虑,是影响其生育意愿的主要原因。
数据显示,2018年出生人口继续锐减,比2017年少出生200万人。“当前,若不采取必要措施,创造公平的妇女就业环境,增加女性及其家庭经济收入,让更多女性想生、敢生,人口下降趋势恐持续严重,影响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对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提案指出。
提案建议给予女职工集中的企业减税优惠政策
女性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主要原因是由于女性承担生育责任,增加了用工成本。提案建议实施有效激励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用工负担。
一是给予生育的女职工所在企业一定补贴的财政优惠政策。
“建议按当年生育的女职工人数,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用工补贴,此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摊。”提案称。
企业因女职工生育的用工成本至少包括:一是生育奖励假工资,目前各地生育奖励假最低一个月,基本由用人单位承担工资;二是产检用工成本。三是哺乳期用工成本。参照上年度企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初步估算用工成本约每人1万元。
二是给予女职工集中的企业减税优惠政策。
提案提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是以女职工占比达到一定比例和企业履行女职工劳动保障义务情况较好为条件,给予企业增值税或所得税一定比例的退税。方案二是不以女职工占比达到一定比例为门槛,按照女职工人头,给予企业增值税一定比例的退税。凡招用女职工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在规定的比例或金额内,女职工人数越多享有的优惠越多。
此外,提案建议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激励机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妇女就业率、领导成员女性数量、技能行业女性比例、性骚扰等作了具体要求,需要国家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用人单位落实。
提案称,建议借鉴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有益经验,修改相关法律或出台政策,建立企业性别平等状况报告制度,将性别平等状况纳入企业年度报告,要求具备一定人数规模的企业在年度报告中说明:女性录用情况、员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等指标,每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公示。不按时报送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企业性别平等实际情况进行星级评定,获星级评定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评审时加分,增加相应机会。
最后,提案指出,应建立就业性别歧视投诉处理机制。建议人社部门制定人力资源市场投诉处理的程序规定,畅通人力资源市场投诉窗口接待,及时受理和处置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投诉举报。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李丽霞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