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谭琳:建议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范夫妻债务关系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全国两会正在进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认为,夫妻债务认定是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突出问题,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债务关系作出详细规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从目前人大法工委公布的草案看,其内容没有涉及夫妻债务的认定。
夫妻债务认定是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突出问题
谭琳表示,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至今已将近20年,其中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婚姻家庭形势发展的变化,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由于没有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认定纠纷突出。
为解决夫妻债务认定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条立足于当时一些夫妻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背景,突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未综合考虑夫妻债务不同情形,加之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机械适用,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举债一律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中不知情一方,主要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湖南省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湖南省法院系统受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3751例,其中79%直接适用24条。这类案件中,大多数被负债方是女性,她们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有的还身患重病,由于背负巨额债务,有的唯一的住房(甚至婚前财产)和赖以生存的工资被冻结,生活陷入困境;有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生活和出行受到很多限制。”谭琳表示。
全国妇联接待反映负债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信访超3千件次
谭琳称,为解决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该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对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有必要将这一成果上升为法律,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规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据谭琳介绍,2017年以来,全国妇联接待涉24条信访3005件次,反映被负债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多个自称“24条案件申冤者联盟”的人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建议,给全国妇联来电来访,要求将“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能否写入民法典,是人大代表和广大妇女群众关注的焦点,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予以回应。
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明确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
谭琳建议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并且规定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之外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多年来,银行业对于贷款就是这样要求的,已婚者贷款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谭琳称,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所主张和采用的。
“我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为个人债务,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谭琳表示。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刘丹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