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民代表:“有罪但超期羁押”应纳入国家赔偿

日期:03-07
国家赔偿法刘守民超期羁押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有罪但超期羁押”应纳入国家赔偿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告诉成都商报,他就修改《国家赔偿法》专门带来了一份建议,建议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超过改判后的刑罚”等几种情形纳入刑事赔偿范围,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资料图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资料图

“我国在1995年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在2010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在保障公民权利、弥补公民因国家机关侵权而遭受物质损失、慰抚精神创伤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起步较晚,也受历史传统、观念习惯以及立法体制等因素影响,仍存在不足。”刘守民建议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实际执行的刑期已超过改判后的刑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审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等情形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刘守民认为,《国家赔偿法》中只规定了“无罪羁押”赔偿,但“有罪但超期羁押”实际上剥夺了宪法赋予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也应获得赔偿。

而有期徒刑缓刑是国家对当事人作出有罪认定并处以的刑罚种类之一,国家通过行使这一刑罚权来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无罪之人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个人尊严、社会评价、地位声望等都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可能因此丧失大量的社会机会,损害身心健康。将上述情形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刘守民说。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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