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出炉

日期:03-06
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出炉

原标题:“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出炉

记者昨日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获悉,2019年“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已经出炉。在今年的宣传手册上,相关专家提醒消费者要增强风险责任意识,合理负债不越线,同时谨防各种“套路贷”。

强调四大方面内容

据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相关人士介绍,今年金融消费宣传手册主要从增强风险责任意识、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金融消费者维权热线四大方面进行内容阐述。手册既有实用案例,同时也有法律法规解读,融理论教育、服务宣传于一体,非常贴心到位。

在宣传手册中,相关金融专家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要合理负债不越线,莫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为满足自身的各种消费需求(如住房、汽车),个人或家庭在自身能够负担的范围内主动寻求负债,是正常的经济金融现象。负债(杠杆)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提前满足需求、提升生活品质,过度负债则容易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债务怪圈,甚至铤而走险陷入非法的高利贷活动,最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个人和家庭要学会跟踪和评估自身的债务水平,养成防患未然的意识,手中留有应对重大外部冲击(如失业、事故等)的高流动性资产。

金融消费者可以采用“28/36”的经验法则为自己的负债划定一个警戒线。“28/36”的经验法则指个人或家庭的房产相关支出(包括房贷还款、物业管理费、房地产税、房屋保险等)不超过同期收入的28%;总的负债(房产相关支出+车贷+信用卡负债+网络小额贷款+其他负债)不超过同期收入的36%。将负债控制在这个水平以内,个人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不会有明显压力。例如李先生个人税后年收入5万,那么按照这项规则,每年房产相关支出不超过1.4万或每月不超过1167元,其他个人负债每年不超过4000元或每月不超过333元,这样李先生不会有明显的压力。如果李先生能够获得30年期、每年固定利率5.5%的房贷条件,那么李先生的合意贷款总额在20万左右。

防范“看似无门槛”的贷款套路

针对目前日益频繁、触手可及的电话推销及颇具创意的网络贷款推销,金融消费者尤其是消费需求旺盛的年轻人在参与借贷前要逐一核对。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机构开展资金放贷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中介机构或信息平台推荐的贷款业务,必须查清楚最终放贷机构名称及是否具备真实的放贷资质;个人借贷前需要明确自身是否有需求及自身已有的负债水平,越过“28/36”警戒线后要谨慎行事;正确计算综合借贷成本,仔细询问除利息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少银行业金融机构已有手机银行,并推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个人借贷前至少对比两家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综合成本;不存在免费或免息的贷款,莫因贪恋“小便宜”而掉入真正的套路和陷阱;充分运用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平台例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异常情况;充分运用我国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的官方网站查询受监管的机构名单,受监管意味着该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监管要求,但并不保证该机构会完全合规地开展业务;金融消费者要坚决远离两类不具有金融从业资格的机构:一是在国内不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二是自称在境外接受金融监管的机构。

此外,金融消费者尤其要关注利率之外的一次性费用,明白自己实际承担的成本。有的公司会收取手续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借款人要将因贷款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列入成本来计算自身的真实借贷成本。每个家庭或个人都应有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并定期跟踪,对影响家庭资产负债表扩张(收缩)或内部结构变化的重大事项(如购房、买车)要予以足够的重视。通过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三个主要指标即流动性比率、负债收入比和资产负债率,可以监测自身的财务健康状况。

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

在今年的宣传手册中,专门强调了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人士称,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在具体落实保护消费者金融消费权益时,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的规范管理尤其引人注意。根据要求,金融机构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侵犯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八项权利,尤其不得有以下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其他同业声誉;冒用、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册商标、宣传册页,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营销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未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说明;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合同文本打交道,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及服务协议文本,不得存在误导、欺诈等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及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不合理条款。同时,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宣传手册还提醒市民,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权威监管部门投诉电话为:中国银保监会12378;中国证监会12386;中国人民银行12363;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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