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

日期:03-05
用地重建类我市

原标题:我市发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

昨日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我市已正式发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和地下空间、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规定》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用地移交等多种情形作了明确。

据悉,2016年我市实行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根据相关规定,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及其涉及的农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行使。为做好改革后省、市、区之间的工作衔接,更好指导和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深圳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作为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工作的依据。

城市更新项目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划定的项目拆除范围为单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分期实施时序进行用地审批。《规定》区分了四种情形:涉及分期但不分项目实施、不涉及分期但分项目实施、分项目后又分期实施、分期后又分项目实施,分别对开发建设用地审批的单位进行了明确。

关于用地审批,《规定》明确,一个整体范围内包含多块开发建设用地的,全部开发建设用地应当同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续应当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手续。

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含架空连廊、跨街建筑物或地下空间的情形,《规定》明确了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公共架空连廊和公共通道的用地审批申请人、审批部门和审批程序,并提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对其水平投影范围、面积和竖向标高进行适当调整,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无需重新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关于城市更新项目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情形,《规定》指出,对于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重叠部分按非农建设用地处理的,旧屋村用地不计入合法用地指标;重叠部分按旧屋村用地处理,非农建设用地可在拆除范围内另行计入合法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规定》还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审批条件,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建设项目须提供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未占用高标准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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