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内应移交完整建设工程档案
为促进东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同时为东莞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完善的法治框架,提高东莞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总体效率,市自然资源局组织起草了《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月20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印发,《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移交档案
《管理办法》指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重点接收和管理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等。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中,位于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部分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此外,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征集、接收城市古旧地图、古建筑、古村落、历史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珍贵实物档案以及其他历史城乡建设档案。
《管理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当提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建设工程相关声像材料、电子文件、实物等档案,以及其他电子目录数据。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城乡建设档案
《管理办法》要求,保管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且选址、设计、面积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规范要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入库保管。
《管理办法》指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采取开放查询、出版发行、互联网发布、展览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服务,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采取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但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同时指出,违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处理。(记者 刘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