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人大代表: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该处死刑

日期:03-04
死刑没收数额

原标题:关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人大代表: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该处死刑

摘要:“非法吸收和集资诈骗罪犯往往自己投案自首,宁愿在监狱中呆个3-4年,过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非法吸收和集资诈骗罪犯往往自己投案自首,宁愿在监狱中呆个3-4年,过几年出来又是一条好汉。”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议案会签活动上,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直言,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网贷平台不断增加,2018年6月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频发,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但目前惩罚力度很小,对犯罪者没有威慑力。面对这样的情况,她建议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

据马兰介绍,截至2019年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案(九)》第十二条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情节加重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马兰认为,该条的删除,是考虑到当时的政策环境,民企融资难,金融体制正在改革之中,集资诈骗不是危害比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而是经济类犯罪。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从而导致这类的集资行为发生,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如果能够取消,对金融制度的改革,改善民间资本融资的环境都会有一定的好处。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也体现国家法制系统的少杀慎杀的原则。但是,从目前施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

她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较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且不积极赔偿,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陈抒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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