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委员: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些事情不可或缺

日期:03-04
吕红兵科创注册制

原标题:吕红兵委员: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些事情不可或缺

摘要:吕红兵建议,应通过进一步加强金融法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为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期待多时的重大变革,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是举国性安排,是全局性战略。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认为,在此过程中,法治的规范与引领功能的发挥不可替代、不可或缺。

吕红兵建议,应通过进一步加强金融法院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为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去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揭牌成立,解决了在上海辖区内“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大问题。吕红兵说,“这只是金融法院建设的第一步”,从未来来看,应该值科创板与注册制推出之机,实现“对金融案件实行跨地域乃至全国性集中管辖”。

在吕红兵看来,中国金融市场是全国性的统一市场,金融审判案例对投资人、交易者、发行人、监管者以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影响是不分地域的,是全局性的、全国性的。

他建议,有必要针对在科创板挂牌的公司,对其发生的有关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主要涉及证券法和公司法适用的相关案件,例如涉及信息披露的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等案件、涉及股权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争议的股权纠纷案件,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专业审理。“这是逐步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要求的‘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重要安排,也是‘上海金融法院’而不是‘上海市金融法院’的设立初衷与题中应有之义。”吕红兵说。

吕红兵认为,完善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也是设立科创板和试点注册制的重要保障之一。

“注册制改革涉及诸多法律关系。”吕红兵说,例如股东的表决权差异安排、责令购回制度、保荐人的督导责任等规定。

以保荐人的督导责任为例,目前上市规则规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与此同时,规则除明确保荐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外,还规定了保荐机构对日常风险事项、业务和技术风险事项、控股股东风险事项发表意见并披露的职责,规定了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报告以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披露职责。

而现行证券法并未规定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职责,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7日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并要求:“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正常理解是,保荐机构违反上市规则规定的持续督导职责,是不应该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但由于上市规则规定了上述‘披露’义务,则有可能其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被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吕红兵说,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完善证券法,明确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

他同时建议,鉴于持续督导的内容极其广泛,又加上科创板上市企业技术本身的高度专业性、科技创新的与时俱进性、生产经营的极大不确定性,在明确保荐机构督导责任的同时,应该强调并压实上市公司在技术、生产等专业环节的直接与首要的法律责任,而对保荐机构的督导法律责任作出区别性、层次性的安排。

栏目主编:张骏文字编辑:张骏题图来源:视觉中国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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