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反杀案当事女生父母是否申国赔?代理律师回应

日期:03-04
涞源王新元王磊甩棍

原标题:对“涞源反杀案”当事女生父母不起诉

2018年7月11日夜,保定市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此前,当地警方已对当事女大学生小菲(化名)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件

表白被拒多次上门骚扰

学校制定应急预案防范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小菲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小菲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

2018年4月28日,小菲到北京的餐厅找其母亲赵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将其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四五点钟,不断纠缠小菲,强行不让其回去。赵印芝等人找到小菲,将其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

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小菲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小菲家中、学校等地对小菲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小菲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小菲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

2018年6月底,小菲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小菲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深夜翻进民居

携刀暴力侵害被反杀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的通报还原了当日的案发情况,这也是“涞源反杀案”首次明确现场打斗过程。通报指出,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小菲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小菲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

王新元在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小菲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

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

此时小菲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小菲,小菲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小菲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小菲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小菲脖子,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磊勒着小菲脖子躲闪并将其拉倒在地,小菲挣脱后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击打王磊,直至其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小菲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经鉴定,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小菲腹部受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

三人行为属正当防卫

对当事女生父母不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小菲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小菲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小菲及其家人,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小菲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小菲轻微伤。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面对王磊的暴力犯罪,王新元、赵印芝、小菲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小菲,用甩棍打伤赵印芝,并用胳膊勒住小菲脖子,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此外,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及近期处理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所体现的精神,本案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出,这样处理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

追访

是否申请国家赔偿

代理律师:看当事人意愿决定

根据保定市检察院3月3日上午披露的《涞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赵印芝的代理律师赵鹏表示,该刑事案件算是结束了,但后续双方都有申诉的权利,王新元、赵印芝和小菲因为被逮捕,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是否申请看当事人的决定”。

王新元的代理律师殷清利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对案件的办理结果很是欣慰。对于是否申请国家赔偿,殷清利称,下一步将跟小菲家属联系,按照他们的意愿再考虑是否申请国家赔偿。

据小菲的代理律师王文广介绍,小菲事发后寄居在亲戚家,最担心的还是父母的情况。“她3月初就要开学了,但她还顾不上学习的事,想等父母的事解决后再说。而她父母也让我们转告小菲,要照顾好自己,不要耽搁学业,相信法律会给他们公正的结果。现在,小菲终于等来了好消息。”

另据《检察日报》报道,昨天上午11时,王新元走出看守所,随后回到家中。时隔8个月后王新元、赵印芝和女儿、儿子再次团聚。

文/本报记者李涛戴幼卿张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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