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律师会见难回潮 应修法解决

日期:03-03
吕红兵律师执业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律师会见难“回潮”,应修法解决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如何保障会见权,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负责律师维权等工作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他今年拟对此提交提案,建议通过完善立法等方式加以解决。

数据:“律师会见难再次‘卷土重来’,这一趋势在去年下半年更加明显”

吕红兵指出,现实环境下,律师执业有“九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质证难、发问难、辩护辩论难;知情难、申请难、申诉难。“法律界把前面三个叫做‘老三难’,主要发生在庭审前的阶段;中间的三个叫做‘新三难’,发生在审判阶段;后面的三个则叫做‘不老不新又三难’,发生在律师执业的各个阶段。”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吕红兵称,这标志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进入新阶段,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律师“会见难”的顽疾,深受各方好评。

“然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年、在全国范围内,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再次‘卷土重来’,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有所‘回潮’,这一趋势在去年下半年更加明显。”吕红兵对新京报记者表示。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及各地方律师协会共接收维权案件642件,其中涉及会见权受到侵害的283件,占总件数的44.08%。下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9月份各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67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36件,占比为53.73%;10月份收到维权申请45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23件,占51.11%;11月份收到维权申请56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34件,占60.71%;12月份收到维权申请50件,其中侵犯律师会见权的29件,占58%。

原因:“办案机关对律师执业权认识有偏差,对现有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

吕红兵说,从我们的统计与调研来看,办案机关以以下事由拒绝律师会见:直接因涉“黑”涉“恶”68件,占24.03%;任意扩大法定“两类”(涉嫌国家安全与恐怖罪)案件范围62件,占21.91%;以所谓会见手续不完备等理由25件,占8.83%;以所谓督办、批示案件须上级领导批复24件,占8.48%;因联合办案或监察机关办案21件,占7.42%;以案件正在由办案机关提审中11件,占3.89%;因无法正常预约、看守所限定会见时间、网上预约难等9件,占3.18%;干脆不告知犯罪嫌疑人关押地点的8件,占2.83%;另外,无任何事由不准会见的39件,占13.78%。

他表示,中央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公安机关查办了一大批涉黑恶案件,形成了压倒性势态。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增加对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的供给与服务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下,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数量在增加,参与面更广,参与度更深,也在客观上加剧了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的矛盾。

在此背景下,律师日益增长的会见需求与看守所落后的接待能力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这是‘硬’的因素,关键是‘软’的原因,那就是办案机关对律师执业权的认识有偏差,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两高三部’发布的《规定》的明文要求,出于自身办案的需要甚至以案件为‘督办’、有领导‘批示’为由,人为随意地限制律师会见权。”

建议:“从立法的高度切实解决,同时从司法救济的角度予以加强”

吕红兵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了增加律师会见室、建立远程会见视频系统等,还应该从立法的高度切实解决,同时从司法救济的角度予以加强。

首先,进一步修订刑事诉讼法。他表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并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进一步完善律师法。明确界定律师执业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保障措施、救济手段、法律责任。此外,将目前已经实施并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应急处置机制、异地协同方式,以及律师协会作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业主体和职责权限,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其次,应该强化救济。吕红兵称,要强化落实《规定》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并应进一步强调: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办案机关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并追究相应责任;人大常委会作为权力机构,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负有职责,应当定期开展对律师法实施的监督,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专项监督。

吕红兵提到,“两高三部”已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议由上述机关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侵犯律师会见权利期间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明确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他表示,应推动构建公安机关与律师队伍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在构建这一关系中发挥主动权。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从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制度机制,切实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

新京报记者 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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