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投资“伦敦金”有高息 藤县男子骗到近千万资金

日期:03-01
利息藤县伦敦金

原标题:许诺投资“伦敦金”有高息藤县男子骗到近千万资金

以投资“伦敦金”、房地产和煤矿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藤县男子苏某前后共骗到他人资金958.6万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苏某最终也因犯诈骗罪而锒铛入狱。

法院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11年开始以投资“伦敦金”、房地产和煤矿等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高息向被害人借款,在其投资“伦敦金”亏损并且没有实际投资房地产和煤矿项目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借款,并用借来的资金支付到期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以及购买商品房和汽车等个人消费。2014年下半年开始,苏某因不能再借到新的资金,陆续停止向被害人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苏某逃匿。苏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如下:

2012年开始,苏某以上述投资需要资金的名义陆续向苏某丽骗取资金170万元,后苏某以利息的名义支付给苏某丽1537716元,其实际骗取苏某丽162284元。2013年开始,苏某骗取到苏某坚资金l00万元,后以利息的名义支付给苏某坚50.74万元,实际骗取了49.26万元。2014年开始,苏某骗取到张某辉资金688.6万元,后苏某以利息的名义支付给张某辉602.07万元,实际骗取了86.53万元。综上,被告人苏某骗取被害人资金合计152018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苏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52018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被告人苏某退回被害人苏某丽、苏某坚以及张某辉的经济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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