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停车遭收费 获判退还

日期:03-01
绿地露天停车位

原标题:露天停车遭收费 获判退还

广州日报茂名讯(全媒体记者关家玉通讯员刘明洁、江剑兵)小区露天停车位是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专有呢?业主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物业公司能否收取其停车费呢?

昨日,记者从茂名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由小区露天停车位收费问题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物业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向五名小区业主收取露天停车位的停车费以及退还已经收取的停车费。

白某荣、许某、钟某贤、陈某云、吴某姝自2013年以来分别与开发商茂名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成为茂名某小区的业主。2016年1月1日,该开发商与广东某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经营管理委托协议》,委托该物业公司提供车位短租代理服务,出租车位的全部收入作为相应物业服务费。据此,该物业公司开始对上述五名业主居住的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收取停车费,并实际收取该五名业主共22元停车费。五名业主认为上述露天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面积建设,权属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没有权属,无权收取其停车费。遂作为原告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小区露天停车场属业主共有面积

原告不服,于是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为查明本案中露天停车位的权属等问题,茂名中院分别去函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本案中涉及的露天停车位建设在草皮砖上,按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的批复,可认定露天停车位占用了小区共有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而从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的复函可知,涉案的露天停车位没有登记发证,也不能登记发证。因此,涉案的露天停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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