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无主”藏獒咬伤 共同管理人被判担责

日期:02-27
院落大爷犬只

原标题:被“无主”藏獒咬伤 共同管理人被判担责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75岁的季大爷家住京郊,在村里溜达时路过一户人家,被院内跑出的藏獒咬伤。季大爷就医共花费25万余元。而院内租户、管理人等人都表示不知道狗的主人是谁,季大爷无奈起诉到法院。新京报记者今日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租户与管理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被咬伤 无人“认狗”

家住密云的季大爷称,2017年6月12日5时许,他在村里路过一户人家门口时,一条无证藏獒突然跑出来把自己的右腿咬伤。当日,季大爷被送至密云区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市内医院。医生诊断季大爷的病情为狗咬伤、创伤性休克、右胫前动脉断裂、胫前静脉挫伤、右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伴骨缺损等。季大爷在市内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共计产生医疗费25万余元。大爷称,房子是都某和孔某承租的,马某平时负责管理这个院子,因为认为狗是李某的,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承租方都某辩称,院子确实由自己承租,但该院落平时无人管理。孔某的朋友在院内养了狗,但都某不确定狗的主人是谁。且将季大爷咬伤的狗是否为租赁院落内的狗,亦不知情,故不同意季大爷的诉讼请求。承租方孔某辩称,院落确实由孔某和都某承租,但该院落平时无人管理,很多人都有该院落的钥匙。孔某也没有狗主人的联系方式。平时谁住在院内谁负责喂狗,孔某也不知道季大爷被咬伤时,谁住在院子里。季大爷被狗咬伤一事与本人无关,故不同意季大爷的诉讼请求。

负责管理院落的马某辩称,事发后孔某打电话给马某,称自己的狗咬人了,让马某给处理一下,马某于是为季大爷垫付了一笔医疗费,但垫付是在对事实误解的情况下产生。他与承租人孔某系朋友关系,并不是院落的管理人,故不同意季大爷的诉讼请求。

而被指狗主人的李某辩称,李某并不是涉案犬只的所有权人,与涉案犬只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季大爷的诉讼请求。

院落承租管理者三人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2016年8月7日,都某、孔某与案外人季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都某、孔某租赁季某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2016年8月7日至2026年8月6日。2017年6月12日,季大爷从院落外经过时,被院内跑出的藏獒咬伤。季大爷住院期间共计交纳医疗费263 000元,实际花费258 482.65元,截至目前,季大爷尚未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主要在于涉案犬只的致害责任主体。都某、孔某、马某、李某均称涉案犬只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但无法提供案外人的身份信息。四被告人虽对涉案犬只饲养在租赁院落内的事实不予认可,但根据案外人张某、王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内容可以确定涉案犬只平时饲养在上述院内。

经查明,院落由都某和孔某承租,后因两人计划在院内开办农家院,马某作为孔某的朋友负责院内的采购工作,并为院内的勤杂人员发放工资。由此认定虽然无法确定涉案犬只的所有权人,但都某、孔某以及马某为涉案犬只提供住所并从事饲养活动,理应对涉案犬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可以认定都某、孔某、马某为涉案犬只的共同管理人。故对季大爷要求都某、孔某、马某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李某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故对季大爷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认定,涉案犬只的管理人因对院内的烈性犬疏于管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都某、孔某、马某作为涉案犬只的共同管理人,对季大爷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京报记者刘洋编辑程磊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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