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红水浇地案开庭 涉事企业13人被控污染环境罪

日期:02-27
红水废水宁晋县

2018年3月,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南丁曹一村一段农民用红色水浇地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后宁晋县政府通过微信公众号“宁晋发布”发布消息称,经环保、公安部门努力,“红水案”告破,毗邻该水井附近的一家企业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害物质。涉案人江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月26日,该案在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红色井水浇麦地视频引社会关注

2018年3月,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南丁曹一村,一口灌溉农田水井抽出的水呈现深红色,红色的水从水井中不断被抽出,沿着沟渠淌向麦田。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以后迅速引发关注。

后宁晋警方发布通告称,警方立联合环保、水务等部门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办案民警50余小时连续奋战于3月31日发现毗邻该水井附近某企业存在污染环境行为。涉案人江某等人已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4月21日,生态环境部对该起事件进行了通报,通报称,经调查,排污企业为宁晋县境内的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暗管探测仪实地探查、调集机械排查挖掘等手段,发现渗坑1个、渗井3个、疑似危险废物地面以下填埋点4处。初步认定该企业存在利用暗管偷排偷放有机染料废水、擅自填埋处置疑似危险废物、通过渗井堆存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邢台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企业4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

涉事企业13人被诉污染环境罪

北青报记者获悉,2019年年1月,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公总经理刘某鱼、副总经理江某等13人被检方以污染环境罪起诉到法院。2月26日,该案在广宗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11月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江某是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刘某鱼因买入公司股份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生产运营期间,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部门监管,一直存在使用暗管偷排污水的行为,2018年1月该公司还因涉嫌工业废水直接外排,被邢台环保局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3月出,刘某鱼、江某、刘某勇等人商议,在刘某鱼的安排下,又私自在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西侧两个玻璃钢储罐下方铺设暗管,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汇集到玻璃钢储罐后,由江某、孟某、张某分三班带领陈某、赵某等多人负责在厂外放哨,刘某冲、常某、单某负责在厂内放水,利用夜间将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向公司南侧的汪洋沟内进行排放。经提取水样进行检测和鉴定,其排放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另外,河北昊汇公司厂区东北部院墙外水井内的静水中,含有的三氯甲烷等物质与昊汇公司存在因果关系,经咨询有关专家意见,该公司自2015年1月到2018年3月,总计产生废水量为24万余吨,因违法排污非法所得人民币962万余元。宁晋县政府为处理污染井水、共花费应急处置费用52万余元。

检方认为,河北昊汇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刘某鱼、江某等人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某、赵某等人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北青报记者联系了刘某鱼的辩护律师马倍战,据他介绍,庭审从2月26日上午10点开始,一直持续到27日凌晨两点。

在庭审中,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马倍战表示,仅依靠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企业的偷排行为与红水存在因果关系。他认为,鉴定意见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根据环境部公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规定,如果要识别危险废物,先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鉴别,如果不是固体废物,那么就不是危险废物,而鉴定意见并没有依据该法的规定去鉴别涉案的到底是不是固体废物。

另外,被污染的水井距离汪洋沟有300米远,距离昊汇公司东北院墙有200米元。按照起诉书提出的情况,该企业排放的废水直接进入了厂外的汪洋沟,那么汪洋沟内化学污染物是如何经过300米的远距离,穿透土壤渗透进入到井水中?从检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对这一方面并没有进行探查。此外,仅根据被污染水井中所含的污染物与昊汇公司厂区内不同点位检出的部分污染物组分相一致,就认定井水中含有的有机物质与昊汇公司的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过于草率。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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