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集中宣判涉黑涉恶案件27件,185名被告人获刑
新京报快讯 据湖南高院微信公号消息,2月26日,湖南高院召开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并发布8起典型案例。今天上午,湖南高院组织省内部分法院开展第6次扫黑除恶集中宣判活动,共宣判涉黑涉恶案件27件,185名被告人获刑,其中54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财产刑共计323.8万元。
典型案例
1。被告人邬林锦等14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邬林锦纠集被告人李磊等多人以暴力手段在张家界市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邬林锦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犯罪团伙共持械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0起,共致5人轻伤、8人轻微伤。
裁判结果: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邬林锦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其余13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邬林锦犯罪团伙成员众多,以违法犯罪为常业,在张家界市城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是依法从严惩处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
2。被告人黄志坚、周建龙等14人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黄志坚纠集被告人谭全民等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黑车”车队非法营运醴陵往返汕头、普宁的客运线路,非法经营数额达68万余元。为达到垄断经营目的,黄志坚与周建龙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瞿国峰、曾志勇、贺春武等人拦截其他客运车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醴陵市明月镇等地寻衅滋事作案8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8000余元。
裁判结果:醴陵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志坚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周建龙等13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六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黄志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追求非法利益,多次拦截其他客运车辆、威胁殴打乘客、毁坏他人财物,打击竞争对手,垄断客运市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影响恶劣。对首要分子黄志坚按照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均依法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防止其坐大成势的坚定决心。
3。被告人彭驰、杨忠榜等9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驰、杨忠榜等为谋取不法利益,为非作恶,强拿硬要财物,对被告人朱文文组织卖淫团伙寻衅滋事作案4次,强拿保护费8.2万余元,持械聚众斗殴作案1次。形成了以被告人彭驰、杨忠榜为首要分子,固定成员3人以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朱文文等人组织卖淫作案多次,非法牟利16.3万余元。
裁判结果: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驰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杨忠榜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朱文文等其余6名被告人以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曾令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的判处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坚决态度,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扫黑除恶的法治原则,彰显客观公正审判每一起案件的决心。
4。被告人姜秋安等6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被告人姜秋安为达到要回邵东县黄花科研所依法征收周官桥乡原蒲塘冲村的土地的目的,纠集被告人姜华君等人成立“维权办”,多次组织部分村民到黄花科研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原计划在邵东县召开的省级重要会议被迫取消,邵东县供销社列入深化改革试点未落实,以及废品回收站被迫另选地址修建等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邵东县人民法院对姜秋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被告人姜秋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维权”为幌子,在征地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邵东县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净化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5。被告人王文学、牛得草、陈洪超等44人组织、领导传销、抢劫、非法拘禁系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文学、牛得草、陈洪超等人假借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之名组成或参加非法传销组织,分别负责数个分支团队,先后流窜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多处居民区的十余个传销窝点,以交友为名将被害人诱骗至传销窝点,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2017年9月至10月,以王文学为首的恶势力传销团伙共抢劫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4.8万余元;非法拘禁作案4起。2017年8月至10月,以牛得草为首的恶势力传销团伙共抢劫作案3起,劫得人民币34万余元。2018年4月至6月,以陈洪超为首的恶势力传销团伙共抢劫作案6起,劫得人民币18万余元,非法拘禁作案1起。
裁判结果: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文学以组织、领导传销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对其他19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牛得草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其他7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洪超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其他15名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王文学等恶势力传销团伙成员众多,以抢劫、非法拘禁为惯用犯罪手段,使被害人孤立无援、极度恐惧,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严重。岳阳市两级法院对该犯罪团伙依法从严打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6。被告人江智国等4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江智国单独或纠集被告人李思成等人,以“混社会”的身份在长沙市新开铺一带向电游室经营者胡某华、曾某亮等人索要“保护费”,敲诈勒索作案7起,勒索被害人财物共3万余元,逐步形成了以江智国为首要分子,李思成、张强、周鹏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裁判结果: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江智国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江智国等人公然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
7。被告人吴才良等7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吴才良、林波、邱萍等人相互纠集,以嫖娼为诱饵,诱使被害人王某、周某等人前往酒店进行性交易,尔后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其财物,共抢劫作案6起,劫得财物8万余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才良、林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抢劫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恶劣,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的犯罪。本案的判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严重暴力犯罪“零容忍”并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
8。被告人邱武辉、王应珍等13人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武辉、王应珍等纠集多人,成立“义兄弟创业团队”组织,在平江县梅仙镇松山村境内采取威胁、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交易作案多次,涉案金额6.8万余元。
裁判结果: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邱武辉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王应珍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严惩“村霸”等农村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本案的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村霸”,严禁强买强卖,规范经济、社会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坚定决心。
责任编辑: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