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最高法回应

日期:02-25
保函中国企业王淑梅一带一路

原标题:如何保护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最高法回应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深入,如何有效保护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2月23日回应称,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以及国际信用证的开立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何制定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正确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对于营造高效、公正的投资营商法治环境,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等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法治竞争力,保障我国与沿线国顺利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王淑梅说,法院通过正确审理独立保函欺诈案件,确立了应当审慎干预独立保函独立性、维护独立保函金融信用流通功能的司法理念。

独立保函欺诈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仅涉及我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海外信用状况,亦关系到中国法院的国际声誉,更关系到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中的法治竞争力,对于推动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产生重大作用,意义重大。唯此,才能更好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利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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