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销售额

日期:02-24
罕见病药品增值税

原标题:四部门明确罕见病药品减税政策

题要:对于罕见病药品予以增值税优惠是一项利民政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当药品的成本、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增值税的税率下降,在税价联动下会使药品价格下降,那么患者的用药负担就会减轻。

继抗癌药品获增值税优惠后,我国医药行业再迎减税利好。2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国内环节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这是落实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保障2000多万罕见病患者用药”要求的重要举措。

根据《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部门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通知》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同时,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通知》还公布了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一般药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此次发布的《通知》,将以上对于抗癌药品的增值税优惠扩大到了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

“对于罕见病药品予以增值税优惠是一项利民政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当药品的成本、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增值税的税率下降,在税价联动下将会使药品的价格下降,那么老百姓的负担就会减轻。”李旭红表示,罕见病由于病种的稀缺性,因此药品的价格较高,此次能够通过政策的调整,降低其增值税税率,有助于降低药品总价格,惠及百姓。

财政部税政司巡视员徐国乔此前表示,对罕见病药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有利于保障罕见病患者的用药需求,有利于支持罕见病药品的研发创新,有利于进一步打开药品降价空间,是继对抗癌药实行增值税优惠后对医药领域实行的又一减税举措。

“此次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都’。”徐国乔表示,第一个是国产药、进口药都适用;第二个是制剂、原料药都包括;第三个是征税方式一般方法、简易办法都可选,以求优惠政策的充分覆盖和切实有效。

“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药品的税收政策,支持制药产业的发展,切实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结合罕见病药品的更新,适时发文明确后续批次享受增值税政策的罕见病药品清单,同时也结合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不断完善增值税制度安排,优化药品的税收环境。”徐国乔表示。

来源:董碧娟/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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