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黄山黄山区:三个坚持规范区监委参与行政问责工作
“提出参加调查建议、成立责任追究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近日,黄山市黄山区印发《黄山区监委参与行政问责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参与行政问责的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领域行政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坚持统一领导,认真调查取证。接到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关于成立相关事件(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后,提出参加调查建议,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受理问责事项;与调查组其他相关小组对接,确定拟问责单位和人员范围,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工作方案,按照党纪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的要求,调取所需证据材料,开展谈话取证。
坚持审核把关,落实建议反馈。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问责初步建议,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审议问责意见,并报委领导审核;根据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情况,组织调查事实见面,起草调查事实见面材料,同时,根据要求,责成被调查人撰写书面检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起草问责调查报告;提请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材料和调查报告,提交事件(事故)调查组,作为总调查报告的一部分,提请上级机关审核。
坚持分级问责,精准跟踪督办。根据问责对象类型,由纪检监察室办理立案手续,确定立案时间,组成审查卷,正式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分级落实问责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区监委报备;及时了解并跟踪督办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意见落实情况,待所有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问责落实到位后,及时形成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逐级上报审定后予以结案,并做好案卷归档工作。(黄山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