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我市对平价商店实行百分制及加分考核
2月21日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加强平价商店管理,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制定了平价商店管理制度,提出对平价商店实行百分制及加分考核的办法。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程序申请设立、列入监管范围的平价商店,均适用本制度。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稳价惠民作用。各县(市、区)发改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经营主体申请开办平价商店的,应向所在地(县级)发改局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审批的,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告知其平价商店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标准,纳入日常检查、考核管理范围。通过平价商店监管平台授予其管理账号,开通之日起每日上报其平价农副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列入平价商店管理范围满1年,日常运营规范,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及以上,授予平价商店标牌,给予平价商店补贴,并向社会公示。
对平价商店实行百分制及加分考核的办法。其中,资质条件考核占15分,指标要求占15分,管理标准占20分,权利义务占40分,社会评价占10分。对运营规范、成效突出的平价商店,被国家表彰的加5分、省级表彰的加3分。平价商店没有建立产销对接,没有生产基地或加工基地依托的,此项扣5分。经营面积,社区平价商店经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平方米,大型超市内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经营品种,平价商店经营的蔬菜品种不得少于15种,零售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平均零售价格15%以上,经营的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市场平均零售价格以当地县(市、区)发改局同期监测数据为准。经营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每少1平方米扣0.5分,少于规定面积50%的,此项不得分。平价商品品种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少一个品种扣1分,少于最低规定品种数50%的,此项不得分。经营品种不按规定摆放,误导消费者的,每次扣1分。日常经营中未按照规定降幅降价销售平价商品的,每个品种每次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