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读:落实两个"最严",重剑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落实两个“最严”,重剑惩治环境污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解读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要求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最高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对《纪要》起草背景、过程、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做详细解读。
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
王松苗在发布会上介绍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随着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地方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执法司法机关建议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
王松苗说,为了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交流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对办理环境污染相关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纪要》稿。经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各部门形成一致认识,《纪要》于2月20日正式印发。
据介绍,《纪要》的研究起草始终注意把握“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六项原则”之一的严密法治观,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纪要》的具体内容中贯彻了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环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二是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比如,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处理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对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作出专门规定,为打好碧水保卫战、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法律武器;对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的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为推进净土保卫战、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驾护航;对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行为的从重处罚作出专门规定,全力服务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等。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问题,均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理顺职责,加大惩治力度
王松苗介绍,《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第一部分强调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其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
《纪要》第二部分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个问题:一是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二是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了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三是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四是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五是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六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七是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
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九是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是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问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十一是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
《纪要》第三部分强调各部门进一步理顺职责,畅通衔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个问题:一是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容易存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明确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管辖原则。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三是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四是规定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中央有关部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联合出台专门文件
“《纪要》是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胜利召开并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后,中央有关部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的专门文件。”王松苗说。
王松苗指出,《纪要》的出台一是有利于各部门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其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二是有利于各部门以加大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力度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主动调整工作思路,积极谋划工作举措。三是有利于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王松苗表示,最高检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纪要》的贯彻实施,努力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场大仗、硬仗、苦仗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正义网北京2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