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二审再次败诉!江凤林向高院申请复审
本报2月20日讯因一起医患纠纷,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生江凤林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及长沙市政府起诉至法院,认为对伤医者处罚太轻(详见本报2月2日A06版)。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做出判决:驳回了江凤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记者对该案进行还原。在2017年4月23日上午9点多,刘某白陪母亲到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就诊。期间,因对当值医生江凤林的态度不满,刘某白在诊室大声喧哗,并拉扯、推搡江凤林,导致江凤林受到轻微伤,诊室秩序无法正常进行。
院方报警后,岳麓公安分局银盆岭派出所民警到场处警。当天下午2点多,刘某白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也承认自己有拉扯、推搡江凤林的行为。2017年5月17日,岳麓公安分局对刘某白处以罚款500元。
江凤林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8月18日,岳麓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刘某白罚款200元。对此,江凤林再次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最终还是维持了200元的处罚结果。
为维护自身权益,江凤林向法院进行起诉。一审法院认为,长沙市政府与岳麓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置合法依规,而刘某白与江凤林之间的肢体冲突,系推搡而不是殴打,故而驳回了江凤林的诉求。由此,江凤林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岳麓公安分局对刘某白的处罚具有事实根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长沙市政府亦是依法办事。■记者杨昱
案件焦点
扰乱单位工作秩序
还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刘某白的行为是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还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法院认为,公安执法实践中,一般是将拉扯、推搡等行为作为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表现形式来处理。岳麓公安分局基于本案事发地点为医院诊室,事件起因系医患矛盾、事发后涉事诊室停诊以及本案具体情况等因素,所采取的处理方式,于法有据,与实践普遍做法一致,并无不当。最终,二审维持了原判。
“既然按照扰乱单位秩序处罚,那么受害者就是单位,而不是江凤林。也就是说,江凤林不是适格主体,应该直接驳回行政复议、相关诉讼的资格。”对此,江凤林表示,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