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假冒出租车上道 不光罚款还要扣车
从本月起,《哈尔滨市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要求,除巡游出租汽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智能服务车载系统等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市民如发现假出租车,可拨打12345举报。
目前哈市正规巡游出租车车体颜色主要为“蓝+黄”和“绿+黄”。一些私自改装后的假冒出租车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秩序,侵害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定一部查处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必要。
《规定》要求,除巡游出租汽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智能服务车载系统等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暂扣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安装一项的处5000元罚款、安装二项以上的处1万元罚款;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暂扣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发现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3万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涉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暂扣车辆,并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在机动车登记和检验中发现涉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通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不得办理机动车登记,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