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施工路段骑电动车滑倒 索赔万元"修车费"
正义网南宁2月14日电(通讯员何家银)广西横县一名男子,由于骑电动车在施工路段时摔倒,要求施工方赔偿万元“修车费”未果,现场阻止施工,被害人被迫交上一万元“修车费”。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五千元。
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林某官根据横县新福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横县新福镇飞龙旧街公路边存在山体滑坡隐患的山岭进行施工治理。当天15时许,被告人林某山驾驶二轮电动车途经施工路段时摔倒,林某山便以施工泥土被雨水冲到公路没有及时清理为由,阻止现场施工,并打电话给林某官和新福镇人民政府人员要求到现场处理。
新福镇人民政府韦某击等人到达现场后,林某山以其驾驶的电动车滑倒造成刹车和外壳被摔坏,以及之前两次驾驶小汽车经过该路段时由于施工泥土滑到公路上,造成两辆汽车被损坏为由,要求林某官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韦某击等人对林某山进行劝导,林某山不听。
19时许,韦某击等人想离开时被林某山以事情没有处理不得离开现场为由进行阻拦。韦某击等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21时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林某山才同意韦某击等人离开。后林某山在现场看守阻止施工,亦不让施工机器设备离开。直至2017年9月3日15时许,林某官被迫将1万元交给林某山,林某官才得以正常施工。
另查明,案发后,林某山的家属退回1万元给林某官,林某官对林某山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止施工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林某山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