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出台小微企业续贷专项支持政策

日期:02-14
保监局小微企业业务

原标题:北京银保监局:出台小微企业续贷专项支持政策

新京报讯(记者 侯润芳)在今日的银行业例行发布会上,北京银保监局对外表示,2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将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引导银行机构在满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续贷业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逐步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占比。

为何要出台小微企业续贷专项支持政策?

“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期限与资金实际运转周期不匹配,贷款到期后难以及时获得过桥资金实现再贷或续贷,是影响小微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一大‘痛点’。一些社会机构和人员趁虚而入,开展高利借贷活动,对小微和民营企业和整个融资环境都造成恶劣影响。”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续贷业务是解决这个“痛点”的良策。而推广续贷业务,则必须做到定位明确、风险清晰、定价合理、商业可持续,杜绝以续贷为名义掩盖风险,树立银行机构规范做好续贷业务的信心。

据了解,《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坚持正向激励。续贷政策本质上是对优质企业提供的激励型信贷政策,而不是救济型信贷政策。具体而言,对于出现临时性经营困难,但经营可持续、发展有前景、符合首都核心功能定位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应通过续贷业务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于确已无力还款且具有“僵尸企业”特征的客户,严禁以续贷为名义掩盖或延缓风险暴露。

此外,《意见》详细规定了小微企业申请续贷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应满足的监管要求。企业不得有恶意欠息欠贷行为和不良记录。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管理型企业集团总部和房地产企业等不适用续贷业务政策。风险控制方面,严格禁止为关注类、不良类贷款办理续贷。续贷本身不作为下调风险分类的因素,但续贷贷款的风险缓释措施应不弱于原有贷款。定价方面,应坚持市场化原则,鼓励银行续贷产品利率定价不高于续贷前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借续贷业务搭车收费,变相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考核激励方面,要适当提高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尤其是续贷业务的考核权重,降低从业人员的利润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的考核权重。“意见”要求银行机构对正常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实行尽职免责。原则上,与原有贷款相比,风险敞口未扩大、担保强度未降低的续贷业务发生问题,应纳入免责范围,从而有效激发银行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开展好续贷业务、服务好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内生动力。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将重点抓好落实,加强监管监测、检查和实地督导,对落实不力的机构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成效突出的机构则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发挥正面典型示范作用。后续还将逐步推出和完善更多监管工具措施,引导银行机构更为规范有效地支持优质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目前,北京地区已有多家银行机构开展续贷业务,推出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等授信放款模式。2018年,北京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续贷累计发放256.7亿元。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编辑 程波 校对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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