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纠错案件数量增加,凸显检察监督成效
■社论
正是有了检察监督这一“制约性”法治角色,既能“事先把关”,又可“事后纠错”,不仅给当事人以个案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防止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偏差甚至错误的发生。
据新华社报道,在刚过去的2018年刑事检察工作中,我国检察机关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严格罪与非罪标准,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依法决定不批捕29万余人,不起诉14万余人,同比分别上升10.8%和22.3%;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504件,同比上升7.2%;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3.9万人,同比上升38.9%。
这些看似枯燥的数字,其实每一个都与司法正义休戚相关。比如,检察机关对29万余人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意味着这些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不被强行限制。再如,检察机关对14万余人决定不起诉,这意味着这些当事人将免于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或许,对于抽象的数字公众难以感受到检察监督的力度。但聚焦到一个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力量就可见不一般了。比如昆山反杀案,正是因为江苏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支持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从而成功激活了公民的无限防卫权。在张文中案中,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同步审查监督,张文中被改判无罪,让保护产权和企业家精神进入司法实践。这些“峰回路转”的案件,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监督、纠错。
诚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明确,检察机关有“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等监督职权。之所以为检察监督立法,目的是以权力制约来保证司法公正,而真正的制约,就不能是“和风细雨”。
客观而论,检察监督的存在,以及职能作用的积极发挥,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司法效率有所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正是因为有了检察监督这一“制约性”法治角色,既能“事先把关”,又可“事后纠错”,不仅给当事人以个案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防止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出现偏差,或将错误影响降至最低。换句话说,检察监督“指标”的同比增多,不仅说明了法律监督正常,更证明了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健康。
当然,司法正义的实现,不能光靠检察监督“一枝独秀”,立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也是监督司法的重要力量。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用的同时,也应加强各种监督力量的整合与保障,让司法更加透明、公平、公正,从而让公众感受到更多的司法正义。
责任编辑:余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