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召回信息 新规拟最高罚款3万元
据市场监管总局2月2日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高田气囊事件、宜家抽屉柜事件中,生产企业均以在国内未发生相关伤害事故为由不实施召回,给召回我国监管工作造成困扰。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正在征求的管理规定中,新增“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召回信息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缺乏生产者需主动报告事故的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调查处理高田气囊事件、宜家抽屉柜事件中,生产企业均以在国内未发生相关伤害事故为由不实施召回,给我国召回监管工作造成困扰。 目前,国内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者向主管部门报告消费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制度。
此次,新规借鉴发达国家法律经验,规定生产者事故报告和信息备案义务,为消费品召回、消费提示等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消费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信息是发现产品缺陷信息的重要线索。
美国和日本的《消费品安全法》、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都分别规定生产商在知晓其投放到市场中的产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的,应向主管机构报告。
新规增加生产者信息备案和事故报告义务
新规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和消费品可追溯等制度。
生产者、经营者在获知与其生产或经营的消费品已经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存在引起死亡、严重疾病、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风险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新增生产者需报告境外召回信息义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规定生产者在获知相关消费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涉及进口消费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涉及进口消费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生产者获知其生产(或进口)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及时将核实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按本规定实施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可直接缺陷调查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生产者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当开展缺陷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委托召回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新规设立罚则 隐瞒缺陷情况将被罚
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者、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产品安全事故信息的;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召回信息的;生产者未按规定备案召回计划的;生产者未按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的。
生产者、经营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的;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经营者的;生产者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消费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不停止销售、租赁存在缺陷或者拒绝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等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消费品,不按照本规定实施召回的;发现消费品已经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存在引起死亡、严重疾病、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风险,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者防范相关风险的;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产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新规实施后,2017年7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及2015年10月21日发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3月4日
市场监管总局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3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hglc@aqsiq.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