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发区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日期:02-03
开发区条例山西省

原标题:山西省开发区条例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介绍。据悉,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意味着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固定下来,在夯实建设“示范”基础上,以法治的方式推动开发区建设迈上新台阶。

出台背景

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对促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省人大法治委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说,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大目标”,推进“三大攻坚战”等全省工作大局,深度结合我省经济转型和开发区发展的实际,在与国家大政方针、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的基础上,将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规。

事实上,为了制定好这部《条例》,201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6位副主任分别带队赴全省11个设区的市对开发区工作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我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情况,从而为《条例》的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赵建平介绍说,《条例》是我们充分发挥人大主导立法,将“三审制”运用到实践中的又一次有益尝试。2019年1月中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审。审议时,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已经基本成熟。会议表决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决定。

适用范围

《条例》共10章41条,各章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

首先,《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是“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将《条例》调整的范围限定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同时,还规定了开发区应当遵循的新发展理念和坚持高质量发展等原则,明确了开发区的定位和作用。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分离有助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是近几年我省开发区发展的一条经验。赵建平说,这次制定《条例》时,分两章对二者进行规范,同时,开发区的运行直接关系到入区企业的发展效能和开发区的整体竞争力。《条例》中第二十四条将开发区近几年发展中的先进经验,如 “三制三化”上升为法规;并要求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服务方式,为入区企业提供 “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

赵建平坦言,我省开发区发展在开放合作方面存在短板,要建成内陆开放的“新高地”,需要开发区先行先试。《条例》通过规定招商引资的开放合作力度、跨区域合作机制、外商投资待遇等内容,形成提升开放合作的“组合拳”。(赵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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