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昆明西山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宣判 17人获刑
正义网昆明1月31日电(记者刘呈军 通讯员何敬彬)“无证强盗磷矿、阻挠他人合法建厂、以暴力威胁他人交易磷矿、村委会明知非法采矿却置若罔闻。”日前,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包庇等4项罪名。
经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期间,马某昆、胡某岗、黄某、马某波、马某祥、攸某冬、于某洋、付某才、杨某龙、张某华等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借“修复植被”之名在西山区海口镇桃树居委会白莲水井、曹家沟先生岩等地擅自非法开采销售磷矿石金额达1900余万元,构成非法采矿罪。马某昆在位于昆明市高新区傲云峰小区的家中,殴打海力公司股东陈某,迫使海力公司股东陈某、张某、周某签订销售同意书,以每吨35元的低价销售磷矿石给自己,伙同被告人马某、王某出于个人目的,阻挠他人建厂,构成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罪。年某学、刘某辉、金某学、王某学、李某芬作为桃树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明知他人长期非法采矿而予以包庇。
以马某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西山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6月24日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1日移送西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是中央环保督查的重点案件,也是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件。案件移送西山区检察院后,领导上下一心,迅速成立办案团队,分组审查,严格把关。鉴于非法采矿罪是本案审查起诉的核心所在,公诉团队审查发现公安侦查认定仅有90余万元矿值,还有价值1800多万的矿值未包含其中。公诉团队立即奔赴非法采矿案发地调查核实,并经检委会专题研究,及时制定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扣押涉案的另外两个矿堆,将起诉指控非法采矿矿值金额由90万元提高到1900多万元。及时补充鉴定检材,并将销赃金额由110万元增至700多万元。
面对多地非法采矿、团伙流窜作案等复杂案情,办案团队克服困难,全身心扑在案件上,加班加点,严格审查。在短短的20天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讯问19人,突破3人口供,提出17份补充侦查提纲、150条补充侦查意见,形成20本补充侦查卷,700余页审查报告,近10万字质证提纲、表格,提起公诉17人,改变罪名1个,起诉指控非法采矿及销售金额增加近30倍,为有力打击生态环境破坏及黑恶势力夯实了基础。
2018年12月10日,西山区检察院依法向西山区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于2018年12月29日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昆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岗、黄某、马某波、马某祥、攸某冬、于某洋、付某才、杨某龙、张某华7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年某学、刘某辉、李某芬、金某学、王某学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