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出台实施意见(试行) 在全省首推政商关系负面清单

日期:01-31
实施意见(试行)新区政商关系

原标题:哈尔滨新区出台实施意见(试行) 在全省首推政商关系负面清单

为敢担当、勇作为的干事者加油撑腰鼓劲;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打造公平公正、开放包容、高效透明的发展环境……日前,哈尔滨新区制定出台《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全省首次推出政商关系负面清单,为公职人员和企业设定明确底线,并落实容错纠错机制。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推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把新区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现代化、国际化新城区——这是《实施意见(试行)》制定出台秉承的宗旨,更是哈尔滨新区倾心努力的不懈追求。

“七准许”“七不准”划定公职人员和企业交往底线

到企业能不能吃饭?能不能和企业一起外出考察调研?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与企业接触中,哪些准许做?哪些不允许做?《实施意见(试行)》给出了明晰的答案。

准许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准许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安排工作餐;准许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出入私人会所等活动;不准由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和单位支付的费用,以赌博、赞助等形式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利益输送……

按规定,新区建立廉洁从政“双七”机制,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建立“七准许”和“七不准”制度,以清单的形式明确列出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中,七个方面准许参加或组织的活动和七个方面不准许的行为,让人一目了然,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整个《实施意见(试行)》分为五大部分、18个方面内容。第一部分是准确把握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内涵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是提升服务水平,以“亲”为落脚点密切政商关系;第三部分是严守交往底线,以“清”为着力点规范政商关系;第四部分是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倡导诚信守法守廉理念;第五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激发干部想事谋事干事成事的积极性

“随着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公务人员出于本职工作需要,与企业接触的机会不断增加。但一些人与企业接触有心理负担,放不开手脚,这不利于激发干部想事谋事干事成事的积极性。”松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姜柳洲说,新区党工委明确提出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工作要求。新区纪检监察机关从自身职能定位作为切入点,围绕服务企业,以促进新区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为落脚点,通过两轮调研与征求意见形成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方案。“我们就是要在哈尔滨新区树立激励创新、容许试错、敢于担当的鲜明导向。”

姜柳洲说,《实施意见(试行)》在出台前,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广泛征求了四大班子,机关各部门和街镇领导、工作人员及一些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在哈市两会期间还吸收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设性意见。特别是新区明确提出,要在树立全力支持新区干部“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正确导向上出实招、见实招。从动意发起,到《实施意见(试行)》正式推出的18天里,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加班加点,在掌握新鲜的一手调研资料和借鉴其他省市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新区特色的《实施意见(试行)》方案。新区党工委逐条审定通过了这个实施意见,并就进一步细化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容错免(减)责为勇于担当者撑腰鼓劲

“我们紧接着就要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目前正在制定符合新区实际的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意见。”姜柳洲说,《容错纠错免(减)责实施意见》也将对在推进落实“三区一极”发展战略、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推进新区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容缺受理、解决遗留问题等方面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给予容错免(减)责,从而为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松绑,让广大党员干部在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的前提下,大胆开展工作,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接触交往,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依法依规、界限分明、公开透明的轨道上良性互动。

姜柳洲表示,作为新区的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新区党工委和区委的中心工作,坚决做到党工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区纪委监委的利剑就指向哪里。同时更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同心发力,为新区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要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持续发力,在支持干事创新上持续发力,在推动新区战略实施上持续发力,努力提升执纪执法质量和水平,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公职人员“七准许”

1.为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准许参加行业协会或企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活动;

2.准许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旨在推动企业发展壮大的外出考察调研活动;

3.准许组织参加行业协会或企业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展销会、推进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4.准许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5.准许上门服务企业或开展调研,确需企业提供用餐的,可按照员工就餐标准安排工作餐;

6.准许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地方经济、企业发展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时,为加强沟通、提高效率、节约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7.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

公职人员“七不准”

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出入私人会所等活动;

2.不准由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和单位支付的费用,以赌博、赞助等形式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利益输送;

3.不准安排或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企业挂名获取薪酬或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4.不准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与本人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参股、拆借资金或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证券;

5.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或以各种名义向企业乱募捐、乱集资;

6.不准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设置障碍、吃拿卡要、庸懒散拖,在政务服务中效能低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7.不准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党纪、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企业“七不得”

1.不得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不得赠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

3.不得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理财;

4.不得通过赌博、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其他形式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5.不得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

6.不得恶意编造、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不得在政商交往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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