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高一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纵容非法集资构成犯罪
发布会现场。钟心宇 摄
正义网北京1月30日电(记者于潇)针对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办案机关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意见》明确了认定依据,即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意见》对单位犯罪和涉案下属单位的认定予以明确,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涉案单位下属单位众多、层级复杂,认定追究刑事责任困难的问题,《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意见》还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在诉讼程序方面,《意见》明确了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般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主办地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和移送审查起诉,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参照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确定主要犯罪地和其他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起诉、审判。
对于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意见》要求,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去向、用途、流转情况;办案机关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移送、审查、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有关地方和部门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
在政策把握方面,《意见》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要求办案机关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