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本报北京1月27日讯 记者李万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促进诉调对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发挥司法在商会化解纠纷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方面具有制度优势。目前,各级工商联组织3400多家,所属商会组织4.7万个,工商联系统各类商会调解组织约1520家。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支持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这将有利于完善商会职能,提升商会服务能力,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意见》同时明确了商会调解范围,指出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平台,为商会调解发挥司法保障作用,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