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策 将超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日期:01-26
超龄参保城乡居民

原标题:我市出台政策将超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本报讯 (记者 黄乔)1月25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市出台政策,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那么,哪些人将受益?怎么参保缴费?何时可领取待遇?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超龄人员怎样参保缴费?

超龄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年满60周岁、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超龄人员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经办机构,自愿申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选择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15年。

“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财政补贴,并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且终身享受待遇。”该负责人说,试点前达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从申报或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执行。

超龄贫困人员怎样参保?

超龄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超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超龄贫困人员,从2018年12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8年12月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其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终身享受待遇。

对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超龄贫困人员如何处理?

“按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规定,对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超龄贫困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该负责人介绍,对放弃参保资格且不愿意签署意向书的超龄贫困人员,由村(居)委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后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能否同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以外其他职能部门的救济待遇?

超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影响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救济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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