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维持死刑!@梧州上诉人韦某汉运输毒品
上诉人韦某汉(资料图)2019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韦某汉运输毒品案公开宣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韦某汉上诉,维持梧州中院以韦某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上诉人韦某汉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他人雇请,驾驶一辆蓝色货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在该市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藏于事前改装的货车水箱中。同年5月11日,韦某汉驾驶藏有毒品的货车返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途经百色市高速公路平果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驾驶货车的水箱中查获90块毒品海洛因,共净重31 505.67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37.6%至68.1%不等。据此,梧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韦某汉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韦某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韦某汉运输毒品海洛因31 505.67克,数量特别巨大且毒品含量高,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此案于2018年12月19日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也是广西大法官和大检察官第三次同时出庭履行审判、检察职责。